交通事故伤者的医疗费由谁垫付?
在车祸致人伤害的案件中,受害人恢复治疗都会涉及到医药费的负担问题。有的案件医药费很高,有的一般。很多当事人会咨询这个医药费应当由谁垫付的问题,事实上,医药费可由受害人自行垫付,也可由其他方垫付。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垫付和承担不是一回事。垫付是一种先行支付(最终谁来赔不确定),而承担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失最终由谁承担。垫付的范围较为广泛,结合相关规定,有:
1. 受害人
车祸受害人一方在恢复治疗期间,可先行垫付医药费,这其实可以不考虑最终谁来赔偿的问题,因为万事都以抢救治疗为首位。在垫付费用后,后期可通过和解、调解或是诉讼的途径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追偿。
2. 肇事司机
肇事司机座位直接的侵权人,自然可以垫付相关医疗抢救费用,但肇事司机没有必然要垫付的义务,虽然他就承担有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这里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以及 其他可能对事故损害承担有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垫付可以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以是基于保险合同的规定。
注意:对于交强险,当事人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垫付。
4. 道路救助基金
当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况时,救助基金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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