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交通肇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律师帮助其下从轻处罚
【案 由】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89年10月13日生,广西省平南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桂R XXXXX号车从沙田镇往虎门新联方向行驶到虎门镇轮渡镇路口杰声汽车路段时,车头右侧与道路右侧同向行人陈某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现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谢某驾驶该小型轿车逃逸。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同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东莞火车站将网上追逃人员谢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被告人谢某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144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