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鉴定为9级伤残,律师协助获得13万多赔偿金
【引 言】
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才能获得。受害人选择私自和解或调解处理,绝大机会无法获得该项目的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男,1989年6月1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骆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车主、被保险人。
被告三: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9月22日,被告一骆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环镇路衙边路口时,车身左侧与由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骆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7天。出院医嘱写明: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留护1人,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加强营养。
2016年1月1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事故的各种损失共计139459.89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0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民初16894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王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34742.07元。
二、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134724.07元(其中20000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项目);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因事故构成了9级伤残,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其依法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损失。
但实践经验表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才能获得。若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那么其极有可能得不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这里至少损失1—10万元。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通过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损失,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获赔了134724.0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判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字0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