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按约及时支付货款的,违约方赔偿原告货款及违约利息!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下湖社区xx区xx路xx号xx楼xx室。
被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xx路xx园xx栋xx楼。
原告诉称: 2013年8月6日至2013年12月29日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聚合物,原告均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就以公司运营困难暂时没钱等原因推诿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剩余贷款141143.10元2.数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计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人民币141143.10元;
二、被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为向原告深圳市中锂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41143.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虽为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其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一一对应,并能够相互印证,应当认定已经形成了相应的证据链,故原被告具有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生产、送货义务的主张予以采信。因被告未到庭应诉、举证其支付货款的事实,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人民币141143.10元及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因合同中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故被告应当自原告送货后30日内付款,利息应当自每批货物交付后30日内付款。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74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