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车祸致9级伤残,诉讼获赔了192112.53元
【引 言】
对于儿童因车祸造成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为幼童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伍某,女,2006年2月8日生,城镇户口。
法定代理人:伍父,系受害人伍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受害人伍某的母亲。
被告一:梁某泉,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梁某玲,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一梁某泉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南湾布澜路南湾学校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车身右侧与横穿马路的行人原告伍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伍某受伤的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梁某泉与原告伍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伍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天。出院医嘱:出院后休息2个月,住院期间家长2人陪护,出院后继续卧床休息,陪护1人,加强营养,二次取出内固定手术费月5000-6000元。
2017年1月1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伍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伍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92712.53元。
【案件结果】
2017年8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7961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伍某支付赔偿金192112.53元;
二、驳回原告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伍某事发时年仅10岁,其因本次事故造成了9级伤残,由于年龄较小,无法确定日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等问题,后续治疗的时间与治疗费用也无法估算,且本案责任认定为同责,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为其选择最有利的方式处理。
最后,伍某父母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收集有关证据,起诉肇事方,获赔了192112.53元。与受害人主张的索赔额192712.53元相比,伍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