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介入调解的好处,你知道多少?
【引 言】
大部分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赔偿事宜都是一知半解,如果自行与肇事方进行调解,必然会导致利益受损,因此受害人更适宜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彭某,男,1968年11月1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魏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货运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6月25日15时18分许,被告一魏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沿南康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深圳市xx货运有限公司停车场路段右转,其车右前侧与同方向行使的由原告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蛇口港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魏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彭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共住院30天。出院医嘱写明:住院期间陪护1名,全休1个月。在彭某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疗费28700元。
2016年9月3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彭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彭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误工期90-18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30-60日。
彭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30637.1元。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彭某选择了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达成(2017)粤0303民初464号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付原告彭某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113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彭某指定的账户62xxxxxxxx内;
二、原告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原告彭某不得再就本次事故向任何被告主张其他权利。
【国晖点评】
受害人与肇事方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时,委托律师介入有如下2大好处:
1、律师可以帮助受害人计算赔偿款,把握赔偿可接受的范围,避免受害人因不了解赔偿标准而被“忽悠”,最后损失巨额赔偿款;
2、律师可以帮助受害人把控调解时间,避免错过诉讼时效,丧失了通过诉讼主张索赔的权利,以致最终无法按照法定标准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彭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与肇事方在诉讼中调解,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彭某获赔了人民币113000元。与原主张损失金额相比,受害人彭某通过调解的方式索赔事故赔偿款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493号。)